细化独立判断标准!证监会独董管理办法一个月后施行

央广网2023-08-06 10:51:54

央广网北京8月4日消息(记者 曹倩)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独董办法》自2023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涉及“五明确”,即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明确履职保障、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过渡期安排。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独董办法》要求,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

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独董办法》细化了独立性判断标准,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改善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从任职、持股、重大业务往来等方面细化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例如,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等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是明确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在独立性要求之外,明确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专业知识,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良好的个人品德等。

三是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人员;上市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是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

股东大会选举前证券交易所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是明确独立董事解聘要求。

对不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主动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解聘。因其他原因主动辞职的,如其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六是明确独立董事兼职要求。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独董办法》载明,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聚焦决策职责,从董事会会议会前、会中、会后全环节,提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要求。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独立董事履职重点。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征集股东权利、发表独立意见等。

三是明确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具体要求。

会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就拟审议事项进行沟通;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会后,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与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执行情况等。

四是明确独立董事履职平台。

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三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披露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四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应当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是明确独立董事日常履职要求。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应当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明确履职保障

《独董办法》显示,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具体来看,一是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二是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

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明确法律责任

《独董办法》要求,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处理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独董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明确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

对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可以结合其履职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独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等因素认定。

三是明确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审议或者签署文件前借助专门职业帮助仍不能发现问题,上市公司等刻意隐瞒且独立董事无法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明确过渡期安排

《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央广资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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